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效果,将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分析,从基本概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横向经费管理、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成果评价、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典型案例解析等十个模块进行归纳汇总。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
依据:《科技部等 9 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 号)二(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五(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 号)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技术转让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活动。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 号)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到已有企业。
合作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任权利机制。常见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自行实施转化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自行投资,将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行为。企业和具有生产能力的科研院所通常采用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行实施转化一般在同一法人主体内实施,不涉及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主要以单位内部立项文件等方式体现。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后,结余经费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六)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依据 2:地方探索实践有关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部下放法人单位,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需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一条。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1)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2)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依据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依据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将科技成果的收益权下放法人单位,各单位可根据科技项目立项、验收文件,知识产权佐证材料,以及实际过程中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哪些人员列入范围。但相关分配程序应按照本单位管理办法,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人员包括科研团队、技术转移团队。如果是与该项科技成果及转化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辅助人员,不在每个成果转化项目中体现。
不会被认为发放津补贴。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根据成果转化法,对完成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有合法合规的发放依据和发放路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面向特定成果完成、转化人员,可在交易完成后,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和流程进行发放。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指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由本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分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兼职取酬是科研人员到其他单位兼职,而由兼职单位对人员劳动付出的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六)。
23.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奖励比例有没有上限?营业利润怎么界定?“三至五年”的开始时间如何界定?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奖励比例不低于 5%,没有规定奖励比例的上限,可以结合单位整体情况自主设立。
24.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超过五年,还可以给科研人员奖励吗?
超过 5 年后,可以继续给予科研人员奖励,但不再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其奖励不能突破工资总额限制。
25.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是否必须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现金奖励需要进行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公示。
(2)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 号)。
(1)计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某某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7.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是否计入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不计入。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某人社局发〔2021〕9 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