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积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教育改革个案试点工作,我校2024年面向广东省考生开展基于高考基础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即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占60%)、学校考核成绩(占30%)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简称“631”)进行综合评价招生,择优录取。
1.符合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含往届生)。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科目(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达到合格。
招生专业为机器人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生物医学工程、软物质科学与工程、智能海洋装备等设在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的专业,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首选物理再选化学。其中生物医学工程、软物质科学与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考生须于5月7日18:00前登录“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信息服务平台”综合评价报名系统(网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报名。
4.高中综合素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性学习、自主选修课程学习情况等。其他反映考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材料(如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文体类活动获奖证书等)。其中,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证明材料上传。
考生须确保网上提交材料的扫描图片真实、完整清晰,否则报名无效。考生提交完上述材料后,还须下载打印申请表,申请表每一页经考生本人和中学负责人签字、中学审核盖章后扫描上传,确认报考。
报名截止后,我校将组织专家对所有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于6月9日左右择优确定初审通过考生名单,其中B类考生经审核后,如满足相关报名条件要求直接通过初审。初审通过考生名单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予以公布。
初审通过考生须于缴费期限内通过报名系统确认并缴纳机试测试费(40元/生),测试费缴纳后因故不能参加机试者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B类考生参加机试后直接入围面试;根据机试成绩划定A类考生面试资格线,入围面试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予以公布。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思想道德品质、沟通与团队协作、创新潜质与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我校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遴选面试专家组成员,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组织考核,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平公正。
学校考核成绩于6月中下旬公布,B类考生按学校考核成绩与A类考生一起排序确定入选资格,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同时上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获得入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在“广东省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提前录取批次“特殊类型招生”填报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未填报者无录取资格。具体填报时间及方式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为准,专业志愿填报以“广东省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为准。
综合成绩=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60%+学校考核成绩/100×750×30%+高中学业水平折算成绩×10%。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折算成绩满分为750分,以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科目实际等级计算,每出现一个B减12.5分;每出现一个C减25分;每出现一个D减75分。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按高中阶段的3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际等级计算,每出现一个B减25分;每出现一个C减50分;每出现一个D减150分。
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须达到广东省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学校根据考生高考志愿和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录取名单,B类考生按综合成绩与A类考生一起排序确定录取。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专业志愿及我校在广东省的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和计划数,按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数学成绩、学校考核成绩排序原则排序。
当专业计划未满额时,在未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并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剂。若未能满足专业志愿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或服从调剂的专业计划数已满额,将不予录取。
预录取名单确定后,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录取。一旦录取,不予退档。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后续本科批次投档与录取。
(一)考生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诚信的原则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和参加考试。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实行严格的复审制度。凡在报名、考试各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我校将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中学通报并按不同招考阶段做出如下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考试中涉嫌犯罪的,我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二)学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综合评价等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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